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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怎么判?判决结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今天的主角就是昆山龙哥,龙哥一生可算是戎马生涯,盗窃被判过刑,打架斗殴被拘留过,敲诈勒索被判过刑,故意毁坏财物被判过刑,故意伤害被判过刑,最近一次则是开宝马车违反标志标线,占用非机动车道,持刀砍杀自行车男,不慎刀落被反杀,卒!

暴力袭警


反观昆山龙哥这短暂而又不失精彩的一生,总结了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而现在网络热议的则是自行车男到底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小编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律师,不懂网上的这些讨论,从内心来说,希望自行车男是无罪的。但这不是小编说了算,也不是广大网友说了算,小编只想设身处地的想以下,如果当时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会怎么办
首先,无论当时冲突如何,小编要是看到有人拿刀砍过来,第一反应肯定是立马跑掉,而后找个地方报警,绝对不会跟自行车男一样用身体去挡刀。
其次,若是真的无法逃脱,出现了类似昆山龙哥的情况下,当时能抢到刀肯定不会去考虑其他可能发生的恶性后果了,先把威胁自身安全的隐患解决掉再说。当时那种情况,任何人都没时间也不可能去考虑如何把伤害降到最低,如何不要防卫过当,生死存亡的关头,任何想法都是虚伪的,如何让自己活下去才是真的。
关于自行车男是否正当防卫,小编真的不能说什么,也不想左右舆论导向。对于自行车男的判决,小编认为需要有大智慧,既要考虑的法律的公平公正,也要考虑民意不可违。

江苏昆山街头的一场命案,正空前搅动国内舆论。
人称“龙哥”的宝马车主,在试图挥刀攻击一位电动车主时,因不慎丢刀而被后者捡刀反杀。
两位当事人迥然的身份和命运,以及大反转式的结局,都让“龙哥之死”引发了一场关于孰是孰非的大辩论:
龙哥有错,但是否该死?电动车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接下来司法部门会如何审理并判定此案?
其中引发争议最多的部分,无疑是对电动车主行为的界定——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甚至是故意杀人?
而小锐也注意到,无论是媒体时评,还是自媒体文章、网友热评,都不可避免地援引国外案例来佐证立场。不过,即使在“自我防卫正当性”尺度最为宽松的美国,对于“正当防卫”法律边界的探究也并非一锤定音。
那么,如果龙哥在美国街头被夺刀反杀,事情的走向和结果可能会如何呢?
龙哥被反杀后,网友们齐齐声援电动车主
龙哥死在8月27日的晚上。
随后,江苏昆山街头发生的这场惊心动魄的搏杀,在社交媒体上被千万人观看、转发和评论。
一段视频还原了事件的经过:龙哥的宝马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与电动车主于某发生剐蹭,随后引发肢体冲撞,龙哥盛怒之下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向于某挥舞,但刀没拿稳从手中滑落,于某抢先一步捡刀,一分钟后,龙哥命毙于原本属于自己的那把长刀下。
宝马与电动车,疑似黑社会成员与平民百姓,长刀挥舞与手无寸铁……视觉感官下的若干符号形成强烈对比,进而成为人们判断、评价这场“反杀”事件中是非曲直的种种论据。
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里,发酵的舆论场还曝出了有关当事人的更多细节:例如36岁的龙哥那乌压压的文身,他几进几出、多次犯案的经历,以及他还曾因举报毒贩获得见义勇为奖的插曲;还有白衣电动车主所代表的“老实人”和他背后的生活,以及当时情况下险中求生、急不择路的反击……
舆论的倾向性在先入为主的“人设”影响下格外明显:在对相关新闻动辄数万的评论中,网友们没有掩饰对于龙哥的“杀之后快”,和对白衣电动车主的同情及其未来命运的担忧。

对于电动车主可能面临的审判结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告诉小锐,判断于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基于我国《刑法》的两种规定: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要求在一定限度内采取正当防卫,但不能超过限度。超过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了。特殊正当防卫,也叫做不过当的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顾永忠说。
在他看来,宝马车主被反杀一案,如果按照一般正当防卫来看,可能出现防卫人超过限度、有防卫过当的可能。但如果放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我个人倾向(于某)属于第二种、无过当的正当防卫。对方拿长刀追砍,这完全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这样一种犯罪,法律强调就采取防卫行为,不考虑什么后果,因为不法侵害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了。”顾永忠说。
在美国不同州,“自我防卫正当性”尺度有所不同
顾永忠告诉小锐,如果龙哥被反杀一案发生在美国,于某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法律制度的精神和传统上,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国家,所以从以往案例来看,美国对于私人受到侵犯、私人进行反抗和防卫,不会轻易定罪。”顾永忠表示。
在网友和媒体的讨论中,被反复提及的美国“7·19停车场枪杀事件”,在某种程度上佐证着上述说法。
今年7月,佛罗里达州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随即向麦格克顿开枪,导致后者身亡。
随后警方表示,开枪杀人的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该州“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
警方所说的“不退让法”,正是美国的“公民自卫法”。
该法规定“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根据“不退让法”,美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我防卫”或“坚守阵地”,法律对使用致命武力的人将免除刑事指控,免于法律控诉、攻击、拘留、逮捕和民事诉讼。
而一直以来,也正是得益于“不退让法”,美国成为全球对于“自我防卫正当性”尺度最为宽松的国家之一。
美国国务院旗下“共享美国”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初开始,“不退让法”在美国越来越普及,目前至少30个州在使用,而有记录的“不退让法”案例中,70%的防卫者最后都获无罪。
例如1925年,一名底特律非裔美国人因搬入富裕白人聚居区受到围攻,情势危急之下他从窗口向人群开枪导致1死1伤,但漫长的诉讼和审判后,他被判无罪。
再例如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少年萨维德拉(当时14岁)遭到同校同学努诺(当时16岁)的欺凌攻击。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随后,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不退让法”正在美国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
根据《纽约邮报》报道,仅2000年到2010年十年间,美国被判合理的自卫杀人案就翻了一番,而在那些实施“不退让法”的州,这种现象更为显著。
但另一方面,争议声也始终没有停止。
其中引发最激烈辩论的案件,则要数2012年,手无寸铁的美国佛州黑人男孩特雷沃恩·马丁遭一名封闭式社区看守人乔治·齐默曼射杀。长达数小时的审问后,警方以“正当防卫”为由释放了乔治·齐默曼。
这一处理结果引发巨大反对声浪,以及外界对于佛罗里达州“不退让法”正义性的严重质疑。
巨大压力下,佛州检察官决定以二级杀人罪罪名起诉乔治·齐默曼,但一年后,齐默曼的二级谋杀罪名仍被判不成立。
“‘不退让法’毫无道理地扩大了自卫这一概念外延,在社会上撒下冲突的种子。”审判结果后,时任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对在佛州盛行多年的“不退让法”提出如此批评。
事实上,小锐也查阅发现,即便有“不退让法”,但美国并不鼓励公民在法律程序之外自行使用暴力。
诸如加州现有一些法律条款确实限制检察部门对开枪自卫者追究刑责,但民事部分还是不能覆盖。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卫杀死了他人,虽然可以不坐牢,但死者家属仍然可以打赔偿官司,无论赢输或和解,都足以让一般人倾家荡产。
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被许多中国网友多次提及的美国“7·19停车场杀人案”,也在本月中旬突然迎来“转折”。
根据福克斯新闻网报道,就在8月13日,在检察官签署逮捕令后,曾开枪杀人但未受任何指控的德雷卡被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误杀。
“案发一个月以来,佛州居民对于‘不退让法’到底在多大程度纵容人们的杀人恶意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报道称,虽然警方做法引来许多非议,但最终让警方改变主意决定提起指控的,还是不断补充的新证据,例如3D扫描仪还原现场后发现射击发生时两位当事人的距离为12英尺,以及尸检结果及录像一致显示当德雷卡开枪时麦克洛克顿似乎已经打算离开现场……

消息,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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